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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变化|住建部发文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设计招标备案!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1649 次

新变化|住建部发文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设计招标备案!


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不再需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取消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不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删除部分文件中“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一、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为: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四、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一、将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将第六条中“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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