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23 浏览次数:1949 次
陕建发〔2019〕2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推进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用工秩序,促进建筑工人职业化、专业化,增强建筑工人队伍的感召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陕西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在西安、安康市和陕西建工集团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的构成条件
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从事建筑专业而且经过培训认证(经省、市政府相关职能鉴定机构鉴定发证)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方面的施工作业业务。
二、建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专业作业企业应向工商注册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基本资料,经审核后录入陕西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企业库,即可进入建筑市场承接业务。
省外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进入陕西省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施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企业库,即可进入当地建筑市场承接业务。
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业类别(如:钢筋工、模板工、水电工等)、执业注册人员证书、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法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
三、做好专业作业企业工人培训工作
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应按照“谁用工、谁培训”的原则,采取师傅带徒弟、技工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所属工人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可直接聘用经省、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建筑工人。建筑工人的工资待遇应与职业技能水平相挂钩,鼓励采用“职业技能等级工资+基本工资+技能职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的方式核定工资。
四、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合同管理和工资支付
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承揽业务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或业主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或业主提供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相关信息;必须与建筑工人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工人劳保统筹经费,及时为聘用的建筑工人缴纳养老保险;必须为聘用的建筑工人建立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工资,确保依照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五、建立专业作业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信息和业绩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报送虚假信息,均可向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举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应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六、做好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建筑劳务企业、专业班级组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提升专业作业企业的专业技能水平,鼓励专业作业企业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经常性检查督导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用工合同签订和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强化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健康发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3日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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